岭附东〔2016〕04号
关于禁止学生在校园使用手机的规定
各处室、年级组:
为营造一个温馨的学习环境,使学生全心投入有序的学习和校园生活,促进学生健康发展,根据部分家长意见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作如下规定:
一、凡在我校就读的学生,一律禁止在校园内使用手机。
二、课余时间,学生需要给家长电话,可免费使用校内固定电话。
三、课余时间,家长需要呼叫学生,可拔打班主任或年级电话。
四、学生如不按规定在校园内使用手机,分别作如下处理:
1、教职工有权收缴其手机并上交班主任或德育处,适时通知家长处理。
2、第一次发现在校园内使用手机,全班通报批评,扣除班级管理量化分每人次1分。
3、第二次发现在校园内使用手机,给予学校警告处分,扣除班级管理量化分每人次3分。
4、第三次或多次发现在校园内使用手机,学校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,并扣除班级管理量化分5分。
五、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,多次违反,不服从学校规定的,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,情节严重的劝退或勒令退学。
六、本规定自
岭南师院附中东方实验学校
二O